【“仁”是人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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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
孔子充分肯定人的个人的利益,“富与贵,人之所欲也”,“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但是,与此同时,他强调必须借助正当的手段来达到个人利益的满足,反对借助不正当的途径而得到的不义之财,“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常常面临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取舍。在处理这些利益关系时,孔子强调所有个人利益都一定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当个人私利与集体、国家利益产生矛盾冲突时,有志之士应十分果断地舍利取义,“杀身”以“成仁”。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矛盾时,当然要选择长远利益,我们才能走得更远。
【"义"是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儒家的“义”是建立在人的内在德性之上,所以称“义”为德性伦理。即使这样,它一样包含客观普遍性,在社会实践中可以起规范作用,就该意义上而言,它同样是广义的规范伦理。
儒家有“四德”(即仁、义、礼、智)或“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的说法,体现儒学的核心价值。而儒家的"义",便是儒家的正义观。"义"本来指人的内在德性,来自“羞恶之心”,也就是羞耻感,这是每个人都有的,“义”的人性则称为义理之性;从"义"在社会行为中的作用来说,则为伦理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正义原则,是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义者宜也。”(《中庸》)"宜"是适宜、适当的意思,其价值意义就是"应当"。这句话的意思是,人的行为、做事应当合乎“义”。义的本义,即是人所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正义原则。孟子把"义"比作"人路",即行走时所应当遵循的道路。而“义",也是唯一正确的路。因为孟子说过,"义,人之正路也”。“义”既然是正确的路,所以正义的路,就是人人都必须遵行的。反之,社会就会混乱,陷入无序状态。yulujidi.com
然而,“义"绝非一个空洞的道德律令以及伦理法则,"义”是有具体内容的。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处理社会的利益关系,所以“义"与“利”是密切相关的。“义利之辩”正是来源于此。"义到之辩"是要协调好“义”和“利”的关系,而绝非将二者分开,斤谓的“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周易•乾卦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这里所讲的“利”是“利用厚生”(《尚书•大岛谈》)中所说的“利",也就是实际利益。所谓“利者,义之和”,讲“义”的实质内容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同时又是建立在义"之上的,这就是说,"义"是处理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是和顺的意思,这就是说利益只有在“义”的调节下,让它和顺,片是正当利益。这才是“义”的实质所在。
所以,“义”和"利"绝非完全对立的,不能共存的,并非有‘利”则无"义",有"义”则无“利”。事实上,恰恰相反,没有"利"则不存在所谓的"义",没有"义"则"利"就会无所适从。有人说,儒家只强调"义"而不强调"利",提倡"义"而反对“利",这种看法是片面而且错误的。儒家所主张的"利”,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利益,而绝非反对"利"。也有人将“义”与“利”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是错误的。问题不在于我们要不要“利",而在于我们要的是怎样的“利",怎样去获得"利”。这也正是“义"的意义之所在。儒家向来主张,“义”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所以离不开"利",不是在"利"之外。当然,另有一个与之“对立"的“义",就是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这里的"义"就是这个意思,只是在强调正义原则的重要性,绝非是反对“利”。
正由于如此,儒家在谈到利益冲突问题时,总是把“义”作为首要原则,强调必须在“义”的原则之下处理利益冲突,而不是仅仅谋利却不顾义,这就是"见利忘义"只有见到“利”,相反地,我们要坚持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表面看来,儒家有时只谈“义”而不谈“利",但是其中必然包含着"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利之辩”是要协调好“义”和“利”的关系,而绝非将二者分开,所谓的“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周易•乾卦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这里所讲的“利”是“利用厚生”(《尚书•大禹谈》)中所说的“利”,也就是实际利益。所谓“利者,义之和”,是讲“义”的实质内容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同时又是建立在“义”之上的,这就是说,“义”是处理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是和顺的意思,这就是说利益只有在“义”的调节下,让它和顺。才是正当利益。这才是“义”的实质所在。
所以,“义”和“利”绝非完全对立的,不能共存的,并非有“利”则无“义”,有“义”则无“利”。事实上,恰恰相反,没有“利”则不存在所谓的“义”,没有“义”则“利”就会无所适从。有人说,儒家只强调“义”而不强调“利”,提倡“义”而反对“利”,这种看法是片面而且错误的。儒家所主张的“利”,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当利益,而绝非反对“利”。也有人将“义”与“利”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是错误的。问题不在于我们要不要“利”,而在于我们要的是怎样的“利”,怎样去获得“利”。这也正是“义”的意义之所在。儒家向来主张,“义”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所以离不开“利”,不是在“利”之外。当然,另有一个与之“对立”的“义”,就是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这里的“义”就是这个意思,只是在强调正义原则的重要性,绝非是反对“利”。
正由于如此,儒家在谈到利益冲突问题时,总是把“义”作为首要原则,强调必须在“义”的原则之下处理利益冲突,而不是仅仅谋利却不顾义,这就是“见利忘义”只有见到“利”,相反地,我们要坚持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表面看来,儒家有时只谈“义”而不谈“利”,但是其中必然包含着“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遵守“义”的原则,有些人只谋利却不顾义,特别是不择手段去谋利,所以就会有君子、小人之分。孔子所讲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就是指的这个意思。所以,“义”始终和“利”联系在一起,“义”的本质就是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所以是在利益冲突中存在的,是“利”应当遵循的原则。君子之所以是君子,只是根据“义”的原则获取正当利益,绝非一味拒绝“利”;而小人则只追求“利”而放弃“义”。这里所说的的君子、小人,是从道德人格上来区分的,而非社会地位上而言的,由“义”而行的人是君子,唯利是图的人是小人。人们当中有君子,也有小人。孔子、孟子对某些人的批判就是很好的诠释。孔子一生坚持不懈,到处奔走,就是为了“行道”“行义",当然包括贯彻儒家的“义”原则。“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这就是说明知行不通的道路,为什么还是要坚持。因为“义”是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无论哪一个社会都不可以没有正义原则。孔子之所以周游列国,就是为了让社会建立道义原则,亦即正义原则,也正是宣扬“义”的思想,并用自己的行动贯彻这一原则。个人的生命虽然是有限的,但是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正是有了正义原则,就可以行之久远。后来的儒家所说的,“孔子为万世立法”,就有这方面的意思。
儒家认为,凡是符合“义”的原则,追求富贵就是正当合理的,是与人性一致的。孔子讲过:“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意思是说假使可以致富,当一个“执鞭之士”,虽然是卑贱的职业,他也可以去做。这说明,求富本来是非常正常的,也是正当的,问题在于如何求富,根据怎样的原则求富。孔子的答案是“合义”,也就是必须符合“义”的原则。假使不顾或违反“义”的原则去求富,这样的事绝对不可以做。“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这就是说,用不正当的手段去求得富贵,这对他来说,就好比过眼烟云一样微不足道。
孔子不但认为,求富贵,是人的正当合理欲求,决不可以否定,同时提倡一种“富民”政策,让每个人可以过上富裕的生活。他和弟子们到卫国,看到人口众多,学生冉有问道,人口众多,该怎么办呢?孔子回答说:“富之。”富了又怎么办呢?回答说:“教之。”(《论语•子路》)让人民富裕起来,这是孔子和儒家的重要主张之一。有人认为,儒家思想不提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阻碍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不利于现代化建设。这些看法是错误的。我们关心的问题只在于怎样致富。致富就要求之有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这里所说的"道",是指道义,也就是“义”的原则。“义”是从属于“仁"的,儒家的"义”的原则,是在上文所说的“仁"这个总原则之下的“义”。想要富贵而不想要贫贱,这是人的常情,国家不但应该满足人们求富贵的欲求,而且要有政策上的保证,创造有利于人们富足的环境。当然,应当在“义”的原则之下去发展,绝不可以盲目地求发展,更不可以破坏“义”的原则的方式去发展。
儒家的“义”,就其实际意义来说,可从两方面去加以说明。从一方面说,对社会、他人有利,也就是促进和实现他人和人民的正当利益,可以称之为义。就好像《周易•文言传》所说:"利物足以和义。"这里所讲的“物",主要是代表人,更广泛地说,是指社会群体,同时也包含自然界的“万物”。“利物”就是要求人们对社会群体有利,为社会群体创造利益。孔子所提倡的“富民”政策,就是"义"中最重要的内容,可说是“均富”政策。除此之外,根据儒家“仁民爱物”的思想,儒家的“义”还包含维护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这和那些只把人或人类的利益放在中心位置的正义学说是不同的,这是儒家广义的“义”,也就是上升到生命关怀层面上的正义观。这是儒家的“义”的重要特点之一,它是建立在维护所有生命权利的基础上的。全部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大家都是公平的,应该受到公正的待遇,就这个意义而言,全部生命是平等的,儒家的“利物足以和义”的“义”的思想,正是体现了生命的平等观。但是,这不是意味着人与万物之间没有半点差异,人类追求的利益不违背自然规律,自然居于首要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儒家的“爱有差等”,就包含了这方面的意思。这里,“义”和“仁”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仁义”。“仁”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义”是“仁”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具体体现。可是,恰恰是这个方面,常常被人们忽略了,因此我们要重视“义”的思想。
从另一方面说,根据儒家的“义”的要求,国家不可以限制和妨害人民的正当权利和正当利益,而必须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使人民在“义”的原则之下自由发展。这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自由。儒家思想反对“恃强凌弱”,特别是反对统治者的“聚敛”和“苛政”,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儒家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这都是“义”的思想中的重要方面。就哲学层面来说,儒家的“义”,事实上的体现就是“无所为而为”。这绝不是无作为,而是顺应“义”的思想而为,也就是说不是为了某种特定的功利目的或利益,而是为了“义”的普遍实行。有了“义”原则,人民知道怎样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社会(包括政治)只需要维护这个“义”的原则。这和道家的“无为而治”有类似的地方,可是儒家明确提出,“义”的原则是其标准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它又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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