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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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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

罗马教会是假解释《圣经》之名,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圣经》中找不出来的法则定为律条,宣之天下;伪造古貌,创立新法的。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犹太律说:“移界石者将受诅咒。”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他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的性质更为恶劣。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污染了。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好像浊浑之泉、弄浊之井。”司法官的职权与诉讼者、与辩护士、与属下的官吏、与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国家都是有关系的。

第一,先说诉讼的双方。《圣经》上说:“有的人把审判之举变为苦艾。”确实也有把审判之事变为酸醋的人,因为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之事变苦,而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与诈骗。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张胆地横行时恶毒较著,而诈骗则于秘密掩饰的时候特别险恶。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讼者的案件,这种案件是应该当作阻塞法庭的东西而被唾弃的。为法官者应当为公平的判断做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若有强力、暴虐、巧计、结徒、奥援、善辩的情形出现,在那个时候为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的判断以公平为基础,那就可见其才德了。“扭鼻子必出血”,而压榨葡萄汁的机器若是用力过猛,其所出的酒必是苦涩的,而且带着葡萄核的味儿。为法官者必须留神,不可深文周内,故人人罪;因为没有比法律的苦恼更恶劣的苦恼。尤其在刑法事件中,法官应当注意,毋使本意在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他们也应当注意,不可把《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他们降下网罗之雨”)带来,因为刑事法律行之过于严厉,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网罗之雨。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当时者,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其施行:“司法官的职责,不仅限于审察某案的事实,还要审察这种案件的时间及环境……”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

第二,关于辩护士及法律顾问等。耐性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的职务之一,而一个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一个法官把他在适当时期内可从律师听来的事情自己首先发现了,或者把见证或辩护人的话截断得过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以后双方将要陈述的事实先引叙出来,这都不是什么能耐。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的职能有四个:审择证据;约束发言毋使过长、重复及泛滥无关;重述、选择,并对照已发言论;指示批判的准则。凡有超过这些职能的即是过多;而这种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听讼,不然就是由于记忆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辩护人滔滔善辩多能得法官的欢心,这种情形看起来是很奇怪的,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们坐着的),而上帝是抑强暴而扶温良的。但是法官若有得宠的律师,那是更可怪的,这种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关说的嫌疑来的。在辩护人为某一方发言得宜,办理案件办得很得当的时候,为法官者对于该辩护士有一种责任,理当有称扬赞颂的话,尤其是那一边讼而不利的时候,因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对于辩护人信用不坠,而且使他那自以为是的意见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辩护士有诡辩,重大的疏忽,证据过弱,迫求无度,或强词夺理的情形,则为法官者对于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给那个辩护士一种合理的斥责。为辩护士者也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或者激动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这件诉讼。但是,在另一方面,为法官者也不可迁就辩护人,或给他所代理的那一方一种口实,说他的辩论或证据未得上达。

第三,我们谈到吏役。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座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如《圣经》上说的:“从荆棘之中是采不来葡萄来的。”在那些贪馋的吏役的荆棘丛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来的。法庭的吏役是易受四种恶势力的影响的。第一是包揽诉讼,挑拨是非,使法德有充塞之患而国家受贫乏之累的人。第二种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职权之争的人们。他们并非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虫”,因为他们把一个法院鼓动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为的却是自己的小利与益处。第三种恶势力就是可以叫作“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谋,能阻挠法院的正当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径与迷阵之中的人们。第四种就是那些收揽并敲诈费用的人们。通常,人们把法院比作矮树丛,一只羊在暴风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时候,总是免不了损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的这一些人,就是以证明这个譬喻非常贴切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做事审慎,通晓法院之事务,是法院的一个极好的助手,并且常常会给法官指引一条正确的道路。

第四,谈到关于主上与政府的方面。为法官者一定要记住罗马的十二铜标的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

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达到上述的这句话为目的,则不过是一种苛求人的东西,是未受灵感的谶语。因此,为人君者和执政者若常与司法官商议而司法者常与人君和执政者商议,则是一国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国家的政务有碍的时候;后者就在国家的政务于法律有碍的时候。因为往往因之兴讼的事件也许是私人事件,而这种事件的原理和影响则要涉及国是。所谓国是,不仅是有关王权的事,而且包括任何引起大变革或造成危险的先例者,或者是显然与大部分的人民有关的。再者,谁也不可糊里糊涂地相信公平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之间有任何的对立性。因为这两个好像精神与筋肉,是共同动作的。司法官们也应当记住,所罗门的王座是两边由狮子们守护着的:他们小心防范着不可阻挠或违反王权的任何企图。法官也不可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以为他们的职务并不包括这主要的一项,就是贤明地行法施法。因为他们也许记得圣徒保罗说的关于比他们的律法更高的一种律法的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yulujid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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